
公告日期:2020-03-18
证券代码:838160 证券简称:蓝必盛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江苏蓝必盛化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1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
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则,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办事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或质押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提供担保和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蓝必盛化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规定,须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方应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时,其他股东应按股权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公司原则上不同意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将其股权质押给第三方用于非合作项目的融资。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无法按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条件担
保或其提供的担保不为银行认可时,应将其所持股权质押给公司。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应对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书面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含)
以上成员签属同意。应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需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并不得通过为该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五)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六)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或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七)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商业信誉不良的企业;
(八)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以上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十二条 公司如为被担保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被担保人提出书面
申请,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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