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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3-18 19:13:12 股吧网页版
蓝必盛: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3-18


证券代码:838160 证券简称:蓝必盛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江苏蓝必盛化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1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
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江苏蓝必盛化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
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
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债务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
包括增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五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宝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发展计划和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
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子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
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评估,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投资风险、货币的时间价值、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等多方利弊基础上,选择最优方案,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二条 需要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董事长组织对项目建议
书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
和论证。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资料,以便于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非主营业务投资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非主营业务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
益,并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作为非主营业务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募集资金投向变
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非主营业务投资。非主营业务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非主营业务投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进行非主营业务投资,视同本公司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非主营业务投资应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权限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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