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17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九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6号2楼 邮编:215011
电话:0512-67010501 传真:0512-67010500
二〇二三年十月
目录
第一部分 释义...... 1
第二部分 正文...... 4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4
二、本次收购的方式及相关协议...... 6
三、本次收购资金来源...... 7
四、收购人的限售安排...... 7
五、本次收购履行的相关程序...... 8六、本次收购事实发生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
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8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众公司 24 个
月内发生交易的情况...... 8
八、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8
九、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9
十、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12
十一、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 14
第三部分 结论性意见......15
第一部分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公司、公众公司、标的公司、 指 四川九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九成信息
千行众联 指 四川千行众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购人 指 陈敏
本次收购 指 陈敏拟收购九成信息控股股东千行众联 100%股权,从
而支配千行众联持有的九成信息 58.07%的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九成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收购报告书》 指 《四川九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准则第 5 号》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不符均由四舍五入所致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九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2023新苏律意字第1052号
致:四川九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九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成信息”)的委托,指派韩阳、张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陈敏拟收购九成信息控股股东千行众联100%股权,从而支配千行众联持有的九成信息58.07%股份的《四川九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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