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2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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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德恒 12F20230678 号
致: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代码为 83819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授权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合规、有效性进行了见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且本所律师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三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于 2023
年 12 月 04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3-169),以公告方式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事宜通知了各位股东;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说明了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和联系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4:00-16:00 在山东省烟台市黄渤海新区北京中路 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平女士主持;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9 日 15:00-2023 年 12 月 20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地点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公司发出会议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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