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31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湾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八层
邮编:518038 电话:0755-82531588 传真:0755-82531555
二〇二二年十月
目 录
释 义 ...... 3
声明事项...... 4
正 文 ...... 5
一、收购人主体资格 ...... 5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 13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 13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14
五、前 6个月内收购人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14
六、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公众公司的交易情况...... 15
七、本次收购的目的和后续计划 ...... 15
八、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 16
九、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以及约束措施...... 19
十、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 ...... 21
十一、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 22
十二、结论性意见 ...... 22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中银/本所 指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经办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湾水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收购人、收购方 指 深圳和泰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和瑞生
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收购人/湾水股份/公众公 指 深圳市湾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被收购公司
和泰生物 指 深圳和泰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和瑞生物 深圳市和瑞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和泰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与深圳市
和瑞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本次收购 指 的方式,合计控制湾水股份 44.07%的股份,成为湾水股
份的控股股东,和泰生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廖国庆成为
湾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一致行动协议》 指 深圳和泰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和瑞生
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关于深圳市湾水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湾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收购报告书》 指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深圳市湾水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法》
《5号准则》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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