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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09 16:19:26 股吧网页版
赢冠口腔: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北京于赢冠口腔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09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LAWFIRM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E-mail:guantao@guantao.com 19/F, Tower B, Xin Sheng Plaza, No.5,
http:// www.guantao.com Finance Street, Beijing 100032, China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赢冠口腔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2 第 002457 号
致:北京赢冠口腔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赢冠口腔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 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已于2022 年 4月 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2-007,以公告方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及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具有表决的权利。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
年 5 月 7 日上午 9:30 在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 3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101 公司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关于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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