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01
关于对江西基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公司一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 125 号
江西基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 基骏)董事会、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部在挂牌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关于营业收入变动情况
你公司原主营业务为新型户外灯具、智慧城市互联系统、节能改造服务,2020 年 11 月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主营业务变更为电子商务服务、经纪代理等服务。报告期,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468,222.66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47%,其中经纪代理业务实现收入 2,900,707.47元,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实现收入 567,515.19 元。你公司解释营业收入减少,主要系疫情及业务转型暂时性困难影响所致。
你公司报告期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合计 1,767,681.51 元,占销售金额比重合计 50.97%,其中 4 名客户为自然人。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你公司未弥补亏损-29,203,633.34 元,
已超过股本总额。你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披露《拟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公告》,有关变更事项于 2 月 14 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你公司2021 年财务报告经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事项之一,系年审会计师认为你公司受疫情及历史遗留问题影响,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尚无明确改善措施。
请你公司:
(1)结合主营业务模式、获客政策等,说明向 4 名自然人提供商品/服务的具体内容,自然人客户是否具备履约能力,以及有关销售业务的回款情况;
(2)补充说明导致无法表示意见事项所提及历史遗留问题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具体事项情况、对当期经营状况的影响、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3)结合收购报告书所披露预计收购后经营安排、报告期进展情况等,说明是否具备开展新业务的必要资源要素,尚无持续经营改善措施的原因。
2、审计范围受限情况
除持续经营能力外,另一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事项系审计受限。主要受限情况为:
(1)你公司因未能配合提供确切的函证地址与联系人、未盖章等原因,导致年审会计师无法对银行、往来、收入等执行函证程序;
(2)你公司未能提供完整原始纸质会计凭证,提供的电子资料有限,年审会计师无法实施有效替代审计程序,无法确认是否有必要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其他财务报表项目金额进行调整,无法确定相关金额;
(3)你公司未能安排年审会计师进行现场审计,主要通过线上、邮寄资料等进行审计,导致年审会计师无法对现金、固定资产等进行
有效盘点、凭证不能完整有效抽查、期初余额无法确定等。
请你公司:
(1)结合问题 1 有关回复,说明未能配合会计师提供函证必要信息的原因,与主要客户的销售业务是否真实发生;
(2)说明未能安排年审会计师进行现场审计、未能配合提供必要财务会计凭证的原因,你公司在财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请年审会计师:
(1)结合业务承接前风险评估、与前任会计师沟通情况等,说明前任会计师是否就沟通事项进行回复,公司是否与前任会计师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等;
(2)说明公司未能安排你所进行现场审计的具体原因,你所在承接业务前是否被告知有关情况,如已知悉,请说明在该种情况下承接审计业务的原因;如承接后知悉,说明你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请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 7 月 15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
报送我部(nianbao@neeq.com.cn),同时抄送监管员和主办券商;如披露内容存在错误,请及时更正。
特此函告。
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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