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0-19
公告编号:2022-046
证券代码:838203 证券简称:ST 基骏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江西基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0 月 1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9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麦伟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西基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梦思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谢芬芬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谢海霞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公告编号:2022-046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与原告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 500 万,贷款期限
36 个月,按照固定月利率 0.75%计息,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按月按发放金额 的 1%定额还本,余额到期结清,同时约定谢芬芬、谢海霞作为保证人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贷款发放后,原告与被告签订多项补充协议、抵押合同,其中约
定贷款到期日变更为 2022 年 1 月 20 日。
现因公司资金状况及其他原因,未按期还款,原告起诉公司及保证人 ,要求 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根据签订的贷款合同、补充协议、抵押合同,要求公司及保证人偿还本金
1049408.12 元,利息 28012.5 元,罚息 67686.82 元,复利 2183.18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使公司的现金流更加紧张,罚息和复利将加重公司的亏损。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应诉通知书
证据材料清单
民事起诉状
公告编号:2022-046
江西基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