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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1 15:37:44 股吧网页版
ST基骏: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1-21


公告编号:2022-048

证券代码:838203 证券简称:ST 基骏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江西基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0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9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收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裁定冻结公司及其他被告相应 金额的财产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

法定代表人:麦伟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基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梦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公告编号:2022-048

姓名或名称:谢芬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前控股股东,股东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谢海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与原告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 500 万,贷款
期限 36 个月,按照固定月利率 0.75%计息,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按月按发 放金额的 1%定额还本,余额到期结清,同时约定谢芬芬、谢海霞作为保证人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发放后,原告与被告签订多项补充协议、抵押合同,
其中约定贷款到期日变更为 2022 年 1 月 20 日。

现因公司资金状况及其他原因,未按期还款,原告起诉公司及保证人 ,
要求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根据签订的贷款合同、补充协议、抵押合同,要求公司及保证人偿还
本金 1049408.12 元,利息 28012.5 元,罚息 67686.82 元,复利 2183.18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收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9 月做出
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基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芬芬、谢海霞名下 价值 1147290.62 元的财产。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使公司的现金流更加紧张,罚息和复利将加重公司的亏损(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积极和原告(申请人)沟通,争取延缓一段时间归还借款;已启动起诉前

公告编号:2022-048

控股股东谢芬芬的法律程序,要求其履行相关承诺。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江西基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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