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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2 15:56:28 股吧网页版
ST基骏: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22/11/2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1-22


公告编号:2022-049

证券代码:838203 证券简称:ST 基骏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江西基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0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9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收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

主要负责人:麦伟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基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谢芬芬

公告编号:2022-049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前控股股东,股东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谢海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与原告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 500 万,贷款期
限 36 个月,按照固定月利率 0.75%计息,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按月按发放金额的 1%定额还本,余额到期结清,同时约定谢芬芬、谢海霞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发放后,原告与被告签订多项补充协议、抵押合同,其中约定
贷款到期日变更为 2022 年 1 月 20 日。

现因公司资金状况及其他原因,未按期还款,原告起诉公司及保证人 ,要求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根据签订的贷款合同、补充协议、抵押合同,要求公司及保证人偿还本
金 1049408.12 元,利息 28012.5 元,罚息 67686.82 元,复利 2183.18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
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基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借款本金本金 1049408.12 元,利息 28012.5
元、罚息 67686.82 元、复利 2183.18 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2 年 7 月
11 日,之后的罚息以本金 1049408.12 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 28012.5 元为基数,
均按照年利率 9%上浮 50%即年利率 13.5%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谢芬、谢海霞对被告江西基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对被告谢芬芬名下位于深

公告编号:2022-049

圳市罗湖区嘉宾路 20 号爵士大厦 7A03、7A05、7A06 的不动产(深房地字第
2000482248 号、深房地字第 2000480645 号、深房地字第 2000480649 号)的拍
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 12563 元,由被告江西基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芬芬、谢海霞负担。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12563 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西基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芬芬、谢海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563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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