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2-28
公告编号:2023-009
证券代码:838203 证券简称:ST 基骏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江西基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9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5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上诉人(原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 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做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慕容国成(二审被上诉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谢芬芬(二审上诉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
公告编号:2023-009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江西基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梦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慕容国成与江西基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汉鼎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慕容国成向公
司提供人民币 300 万元作为项目资金,使用期限为 4 个月。到期后,公司需向
慕容国成返还 350 万元。该 300 万元款项已由慕容国成按合同要求汇入谢芬芬
的个人账户;另外,慕容国成与谢芬芬签订《股权质押协议书》,为该《合作协 议书》项目资金的归还提供质押担保。现《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合作资金使用 期限已过,公司尚未返还项目资金 300 万元给慕容国成。
广东省罗湖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2月24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
粤 0303 民初 19663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谢芬芬应在 180 万元范围内对深圳国际仲裁院 (2020)深国仲
裁 4859 号裁决书所确认的第三人江西基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慕容 国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慕容国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6408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负担案件 受理费
15952 元、保全费 4860 元,原告负担受理费 456 元、保全 费 140 元。原告
预交的而应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15952 元、 保全费 4860 元,由本院退
还原告。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其应负担的案件
受理费 15952 元、保全费 4860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谢芬芬不服以上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
公告编号:2023-009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请求:
1、 请求贵院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条,依法改判为:上诉人对第三人不
能
清偿债务的部分,以案涉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时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 责任;
2、 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混同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被上诉人对质权未能设立存有预期,上诉人不应就被上诉人丧失优先
权的损害结果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上诉人转让并回购案涉股份并非导致被上诉人优先权丧失的根本原
因
(三) 被上诉人放弃自身权利系损害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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