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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5 20:18:05 股吧网页版
中视瑞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5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张凌霄律师、薛梦溪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0 年 04 月 15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以及《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3 层 1

3.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系由 2020 年 03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提议召集,并于 2020 年 03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了《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0 年 03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发布了《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相关事项。

3.2020 年 04 月 15 日上午 09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石柱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所载明的相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3 层 2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权益
登记日为 2020 年 04 月 10 日的《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并核对
和审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信息以及股东签到册,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0 名,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0,929,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等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负责召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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