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14
公告编号:2021-006
证券代码:838208 证券简称:中视瑞德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根据《监管指引第 6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2020 年第一期股票激励计划》。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 月 8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名单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众公司办法》、《激励
公告编号:2021-006
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6 号》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核心员工的认定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认定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该授予日符合《监管指引第 6 号》相关监管要求以及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监事会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核查意见
公司实施股票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 核查意见
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董事王旗、刘易航、平伟为本次激励对象,对关联议案《关于<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均需回避表决。因非关联董事不足半数,上述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只有在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业绩指标同时完成时,各激励对象才能分批次按比例地行使权益。对公司和个人的双重考核能有效将员工利益和公司发展深度绑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2 元,不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的 50%。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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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公司《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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