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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25 18:37:46 股吧网页版
异瀚数码: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异瀚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异瀚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异瀚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异瀚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异瀚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上刊
登《上海异瀚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2022 年 4 月 28 日,持股 3%以上的股东上海异真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向公司提交《关于增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出临时提
案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0 日。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上海异瀚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同意股东上海异真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请增加的《关于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临时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上午 10:00 召开,现场
会议地点为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 641 号 2 号楼 502 室公司会议室。基于疫情防
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上进行公告。2022 年 4 月 28 日,
持股 3%以上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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