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异瀚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异瀚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异瀚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异瀚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异瀚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上刊
登《上海异瀚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00 召开,召开
方式为现场及线上视频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及补充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通讯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0 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 2024 年 1-12 月份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歌华有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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