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6
证券代码:838274 证券简称:星捷安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海南星捷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股东大会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海南星捷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星捷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大会 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以书面通知、公告、专人送递、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告知全体股东, 并报告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证券交易场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场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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