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6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曾思律师和莫婉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4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与媒体
发布了《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已获得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与媒体披露。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 14:30 在广州市天河区白
沙水路 123 号长兴创兴港 7 栋 3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
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 15:00—2024 年 11 月
26 日 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