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4-20
证券代码:838277 证券简称:湘旭鸿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湖南湘旭鸿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湘旭鸿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湘旭鸿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六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十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一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三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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