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4-20
证券代码:838277 证券简称:湘旭鸿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湖南湘旭鸿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湘旭鸿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或公司有关对外担保制度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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