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8303 证券简称:阳光三极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 (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股东和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下简称“《非公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
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 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全国中小企业
程。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
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的股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股份的。 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款(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
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转让给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 工或注销。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
工。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让。 公司股票经批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
若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 开转系统挂牌,应遵循国家关于股份在全国 让,应遵循我国关于股票在全国股转公 司公开转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的相关 让的相关规则。
规则。
若公司股份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
所公开转让,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
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
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
后,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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