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8303 证券简称:阳光三极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运作,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实行监督,保障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
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
第七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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