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3
公告编号:2020-012
证券代码:838303 证券简称:阳光三极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
司法》及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公告编号:2020-012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
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专职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
由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
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公告编号:2020-012
时,应当予以提醒;
(八)《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诚信原则,并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