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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3 16:29:41 股吧网页版
阳光三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8303 证券简称:阳光三极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及披露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由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
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具体协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本公司与证券交易场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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