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8303 证券简称:阳光三极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办法适用于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子公司对外担保需得到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股东大会应确定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借贷的权限,建立严审查和决策格的程序,并制定相关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在审议为董事本身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董事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且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特别情况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包括抵押、质押或保证等)行为,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2. 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两千万元的担保;
5.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2. 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除外;
3. 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4.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5. 相关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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