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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7 19:26:03 股吧网页版
阳光三极: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1-27


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晋律法意字〔2020〕第 X5-07075 号

地址 Add: 中国太原市长风西街 16 号万国城 MOMA16 号楼 30/28/19 层

电话 Tel: 0351-4606878 传真 Fax: 0351-4606878

网址 Website: www.sxgjlaw.cn

二○二○年十一月

前 言

致: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接受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定向发行股票事项(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与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编制并落实了核查验证计划,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应当查阅的其他文件,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查询、检索、复核、访谈等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保证本法律意见陈述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实的了解以及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书面材料,所有复印件与原件均为一致,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或遗漏。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声明、报告等材料或有关政府部门、机构指定网站的检索信息所显示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务资料中某些数据与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所引述数据与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
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发行人在进行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的书面授权,本法律意见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释 义......5
正 文......7
一、本次发行主体的合法合规性......7

(一)发行人主体基本情况......7

(二)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九条的规定......8
二、本次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程序......9
三、关于本次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的意见......9

(一)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的相关规定......10

(二)在册股东放弃部分优先认购权安排......10
四、关于发行对象合法合规的意见......10

(一)本次股票发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规定......10

(二)本次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及认购金额......11

(三)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13

(四)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意见......16

(五)本次发行是否存在持股平台、私募基金的意见......16

(六)关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存在代持的意见......16
五、关于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17
六、本次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7

(一)本次股票发行决策过程合法合规......17

(二)本次发行不涉及连续发行情形......19
(三)本次发行无需履行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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