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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23 15:41:22 股吧网页版
朝农高科: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3


证券代码:838312 证券简称:朝农高科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安徽朝农高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5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5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宁国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收到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皖
1881 民初 1829 号,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沈帅军与被告(反诉原告)黄朝斌于 2022 年3 月 7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二、确认反诉原告(被告)黄朝斌与反诉被告(原告)沈帅军于 2022 年 3
月 7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上述第一条所指的《股权转让协议》)于 2023年 6 月 12 日解除;

三、反诉原告黄朝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被告沈帅军 180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18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5 月 6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沈帅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 129800 元(系原告沈帅军预交),反诉受理费 64900 元(系
反诉原告黄朝斌预交),保全费 5000 元(原告沈帅军申请保全),合计 1997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沈帅军和被告(反诉原告)黄朝斌各负担一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沈帅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安徽朝农高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朝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黄朝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根据朝农高科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2022 年 3 月沈帅军与黄朝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黄朝斌将其持有的
朝农高科 34%的股权转让给沈帅军,在两年内将拟转让的股权完成过户,其中2022 年内完成过户 17%的股份,2023 年内完成过户剩余 17%的股份。双方约定股份转让价款为 1100 万元,沈帅军需向黄朝斌支付 700 万元生产经营投资补偿款。

根据沈帅军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纠
纷起因如下:

“2022 年 3 月 7 日,沈帅军与黄朝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沈帅军受让
黄朝斌持有的安徽朝农高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4%的股权,其中 2022 年内完成过户 17%的股份,2023 年内完成过户剩余 17%的股份。黄朝斌负责召开朝农高
科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表决通过增资扩股协议,增加注册资金 1000 万元,以每股
1.8 元折股 5555555 股,其中沈帅军和黄朝斌各增加出资 500 万元购入新增股份。
同时 2022 年 3 月至 11 月期间,朝农高科其他持股股东均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声明。

协议生效后,沈帅军分期将股权转让款 1800 万元汇至黄朝斌账户,将扩股增资款汇至及朝农高科账户。但黄朝斌收到前述款项后一直拖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及增资扩股的相关流程,致使沈帅军一直未能获得相应的股东身份。”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原告沈帅军与被告黄朝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2、判令原告沈帅军系被告朝农高科股东,持有朝农高科 34%的股权(价值1800 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原告黄朝斌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提出反诉,宁国市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7 月 10 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反诉内容如下:

“一、被答辩人虽已支付股份转让款,但是被答辩人未受让涉案股份。1.涉案股份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对股份有限公司及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方式和程序,有明确的规定,且是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 138 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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