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16
证券代码:838312 证券简称:朝农高科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安徽朝农高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5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5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宁国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收到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3)皖
18 民终 1903 号,案件将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沈帅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安徽朝农高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朝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黄朝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根据朝农高科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2022 年 3 月沈帅军与黄朝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黄朝斌将其持有的
朝农高科 34%的股权转让给沈帅军,在两年内将拟转让的股权完成过户,其中2022 年内完成过户 17%的股份,2023 年内完成过户剩余 17%的股份。双方约定股份转让价款为 1100 万元,沈帅军需向黄朝斌支付 700 万元生产经营投资补偿款。
根据沈帅军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纠
纷起因如下:
“2022 年 3 月 7 日,沈帅军与黄朝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沈帅军受让
黄朝斌持有的安徽朝农高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4%的股权,其中 2022 年内完成过户 17%的股份,2023 年内完成过户剩余 17%的股份。黄朝斌负责召开朝农高科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表决通过增资扩股协议,增加注册资金 1000 万元,以每股
1.8 元折股 5555555 股,其中沈帅军和黄朝斌各增加出资 500 万元购入新增股份。
同时 2022 年 3 月至 11 月期间,朝农高科其他持股股东均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声明。
协议生效后,沈帅军分期将股权转让款 1800 万元汇至黄朝斌账户,将扩股增资款汇至及朝农高科账户。但黄朝斌收到前述款项后一直拖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及增资扩股的相关流程,致使沈帅军一直未能获得相应的股东身份。”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原告沈帅军与被告黄朝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2、判令原告沈帅军系被告朝农高科股东,持有朝农高科 34%的股权(价值
1800 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原告黄朝斌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提出反诉,宁国市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7 月 10 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反诉内容如下:
“一、被答辩人虽已支付股份转让款,但是被答辩人未受让涉案股份。1.涉案股份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对股份有限公司及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方式和程序,有明确的规定,且是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 138 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证券法》第 39 条“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 4 条规定“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3.1.1 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3.1.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证券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3.1.15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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