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26
公告编号:2024-008
证券代码:838312 证券简称:朝农高科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安徽朝农高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立案受理,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
院认为,原告沈帅军与被告安徽朝农高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原告诉请被告返还相关的财务资料和账户资金均属于双方签订的《企业经营权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签订《企业经营权承包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承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的管辖应当由承包人即本案原告沈帅军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沈帅军
公告编号:2024-008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安徽朝农高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朝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宣城朝农植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朝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3 月 7 日,原被告签订《企业经营权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在承包
经营期间将公司全部经营权发包给原告;承包事项为安徽朝农化工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外销售、采购、借贷等合同签订,日常经营管理,劳动用工等各个环节生产经营权;承包期限为肆年,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止;承包费为 500 万元/年;合同章、财务章、银行印
鉴由原告保管和使用;原告在承包经营期内另行开设并自行使用新的银行账户等相关条款。合同生效后,被告依据合同约定,将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济川支行开设的 34051075890800000407 账户的 U 盾、登录密码、银行印鉴予
以更换,并交付给与原告作为承包经营专用账户。2023 年 7 月 11 日,被告法定
代表人黄朝斌利用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携带被告公司营业执照、行政公章等相关资料,将尾号为 0407 账户的印鉴章、U 盾予以作废,重新申领新的印鉴章和U 盾,重新设置登录密码。致使原告无法了解账户资金余额,支付货款。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 U 盾,告知登录密码。可是被告拒绝返还盾。且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所有的账户资金汇至被告二,数额已达 10202077.39 元,已严重侵犯原告财产权益。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公告编号:2024-008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沈帅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安徽朝农高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害,返还原告为承包经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济川支行开设的专用账户 34051075890800000407 的银行盾和登录密码;2、请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侵占的资金 10202077.39 元及利息;3、请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沈帅军与被告安徽朝农高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原告诉请被告返还相关的财务资料和账户资金均属于双方签订的《企业经营权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签订《企业经营权承包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承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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