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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7 17:07:03 股吧网页版
威特焊材:关于涉及重大诉讼、银行账户冻结及财产保全的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7


证券代码:838332 证券简称:威特焊材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银行账户冻结及财产保全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2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 月 19 日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依据原告甘肃恒东建设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做出(2024)甘 0105 民初 184 号民事裁定书,并于 2024 年 2
月 2 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丽玲、傅开武名
下银行存款 838.7466 万元。2024 年 2 月 6 日公司、朱丽玲及傅开武收到人民法
院应诉通知书。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朱丽玲及傅开武向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
院提交民事反诉状。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朱丽玲及傅开武向兰州市安宁区人
民法院提交置换保全申请书,并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收到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4)甘 0105 民初 184 号之二,裁定准许置换保全财产。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收到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传票,将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 9 点 30
分在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三楼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甘肃恒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跃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丽玲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朱丽玲

主要负责人:朱丽玲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傅开武

主要负责人:傅开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6 年 10 月 10 日原告与傅开武签订《借款合同》,2016 年 10 月 11 日原告
按合同约定向傅开武银行账户汇入借款本金 600 万元。借款到期后,傅开武未向
原告还款,经多次催要后傅开武、朱丽玲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作出还款承诺,承
诺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还清全部借款,到期后仍未还款。2022 年 2 月原告向兰
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傅开武、朱丽玲履行还款责任,案号(2022)甘0105 民初第 453 号。该案审理期间,原告与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之后傅开武、朱丽玲仅支付了和解协议约定的第一笔借款本金 300 万元,并未支付和解协议约定的剩余款项。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傅开武、朱丽玲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300 万元,以及各项费
用 20.3875 万元;②判令被告傅开武、朱丽玲共同向原告支付 2016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的逾期还款利息 434.1290 万元;③判令被告傅开武、朱
丽玲共同向原告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2日的逾期还款利息84.2301
万元(以 600 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息 12%计算,共计 427 天);④判令被告傅
开武、朱丽玲以 600 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息 12%计算共同向原告支付 2024 年
1 月 3 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⑤判令被告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各项费用、逾期还款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⑥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的保费、原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总计 838.7466 万元)。
2.诉讼理由:同上(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反诉内容:

①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款项 270 万元并按年利率 12%支付利息 60
万元;②本案反诉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2.反诉理由:

2016 年 8 月 28 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标的为 7500 万元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但项目未开工且未经招投标程序,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仅
是确定被反诉人具备投标人的资格,因此在 2017 年 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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