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7
GansuJingtiandi Law Firm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甘经律法书字(F169-Z224)号
致: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5 日 9:00 时在贵公司三楼会议
室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己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复印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己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贵公司董事会己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贵公司董事会己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公告了《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议案表决程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5 日 9:00 时在公司办公楼三楼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傅开武先生主持。
2、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2024 年 5月 2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会议的股东登记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01.3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695 万股的 79.04%。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列明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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