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19
证券代码:838332 证券简称:威特焊材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2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涉及重大诉讼、银行账户冻结及财产保
全的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4-006)并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收到兰州市安
宁区人民法院传票,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开庭审理此案。2024 年 4 月 24 日开庭
日,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因原告方需补充提供证据,暂未判决,因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件,公司未做相关披露。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后续未再行通知进行第二
次开庭审理。后本案相关人员傅开武、朱丽玲及本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6 日、
2024 年 7 月 8 日收到全国法院统一送达平台送达的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5 日作出的《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甘
0105 民初 184 号电子判决书。因相关人员忙于沟通联系上诉事宜,未能及时与公司证券部门沟通并转达相关法院文件,致使公司未能及时对该情况进行披露。
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证券部门相关人员收到案件相关人员转达的法院文件,
2024 年 7 月 19 日案件相关人员向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索要并取得前述民事判
决书纸质版原件,现予以披露。
案件相关人员傅开武、朱丽玲及本公司因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2024)甘 0105 民初 184 号民事判决书,于 2024 年 7 月 14 日制作《民事上诉状》,
并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甘肃恒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跃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丽玲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朱丽玲
主要负责人:朱丽玲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傅开武
主要负责人:傅开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6 年 10 月 10 日原告与傅开武签订《借款合同》,2016 年 10 月 11 日原告
按合同约定向傅开武银行账户汇入借款本金 600 万元。借款到期后,傅开武未向
原告还款,经多次催要后傅开武、朱丽玲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作出还款承诺,承
诺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还清全部借款,到期后仍未还款。2022 年 2 月原告向兰
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傅开武、朱丽玲履行还款责任,案号(2022)甘0105 民初第 453 号。该案审理期间,原告与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
回起诉。之后傅开武、朱丽玲仅支付了和解协议约定的第一笔借款本金 300 万元,并未支付和解协议约定的剩余款项。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傅开武、朱丽玲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300 万元,以及各项费用 20.3875 万元;
②判令被告傅开武、朱丽玲共同向原告支付 2016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的逾期还款利息 434.1290 万元;
③判令被告傅开武、朱丽玲共同向原告支付 2022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2 日的逾期还款利息 84.2301 万元(以 600 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息 12%计算,
共计 427 天);
④判令被告傅开武、朱丽玲以 600 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息 12%计算共同向
原告支付 2024 年 1 月 3 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⑤判令被告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各项费用、逾期还款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⑥本案诉讼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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