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0
证券代码:838332 证券简称:威特焊材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2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涉及重大诉讼、银行账户冻结及财产保全的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4-006),后本案相关人员傅开武、朱丽玲及本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6 日、2024 年 7 月 8 日收到全国法院统一送达平台送达
的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5 日作出的《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甘 0105 民初 184 号电子判决书,本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4-026),公告了此次一审判决情况及案件相关人员傅开武、朱丽玲及本公司因不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交上诉的情况。
2024 年 9 月 26 日,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在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
证据进行阅卷审查时,提出对 2024 年 7 月 19 日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进行补充,
并于当日制作《补充上诉状》,本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交了《补充上诉状》。《补充上诉状》内容见下述“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四)其他进展”。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甘肃恒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跃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丽玲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朱丽玲
主要负责人:朱丽玲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傅开武
主要负责人:傅开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6 年 10 月 10 日原告与傅开武签订《借款合同》,2016 年 10 月 11 日原告
按合同约定向傅开武银行账户汇入借款本金 600 万元。借款到期后,傅开武未向
原告还款,经多次催要后傅开武、朱丽玲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作出还款承诺,承
诺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还清全部借款,到期后仍未还款。2022 年 2 月原告向兰
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傅开武、朱丽玲履行还款责任,案号(2022)甘0105 民初第 453 号。该案审理期间,原告与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之后傅开武、朱丽玲仅支付了和解协议约定的第一笔借款本金 300 万元,并未支付和解协议约定的剩余款项。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傅开武、朱丽玲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300 万元,以及各项费用 20.3875 万元;
②判令被告傅开武、朱丽玲共同向原告支付 2016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的逾期还款利息 434.1290 万元;
③判令被告傅开武、朱丽玲共同向原告支付 2022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2 日的逾期还款利息 84.2301 万元(以 600 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息 12%计算,
共计 427 天);
④判令被告傅开武、朱丽玲以 600 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息 12%计算共同向
原告支付 2024 年 1 月 3 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⑤判令被告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各项费用、逾期还款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⑥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的保费、原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总计 838.7466 万元)。
2.诉讼理由:同上(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反诉内容:
①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款项 270 万元并按年利率 12%支付利息 60
万元;
②本案反诉费由被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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