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17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领灿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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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 1193 号长宁来福士广场 T3 办公楼 701(邮编: 2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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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领灿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领灿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领灿”)的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关于优化监管服务支持疫情防控若干措施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22〕97 号)、《上海领灿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上海领灿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核的提案内容以及该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上海领灿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发布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 20 日,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原定采用现场会议的召开方式,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 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777 号东方希望大厦 5 楼 L
室公司会议室召开。但因受疫情影响,为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出台的疫情防控政策
要求,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上海领灿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变更会议召开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变更公告》”),调整现场会议召开方式为网络会议。本次变更已获得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除上述变更外,会议审议事项、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其他事项均不变。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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