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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5 15:34:12 股吧网页版
贝克诺斯: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贝克诺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贝克诺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贝克诺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贝克诺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克诺斯”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贝克诺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苏州贝克诺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律师通过通讯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基于如下前提出具法律意见:

1、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2、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重大误解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苏州贝克诺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贝克诺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定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列明了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
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0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余天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贝克诺斯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
召开,提议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如有)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627,9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7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或通讯参会的形式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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