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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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0432】号
致: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锐驰高科”)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不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3 年5月 26日召开的 2022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2023年4月28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的《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公司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的《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以下
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会
议通知》。
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的《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以下称
“《延期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本次会议延期的通
知并说明了原因。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于本次会议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了延期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根据《延期通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不变。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原定于2023年5月24日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延期至2023
年 5 月 26 日 9:00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素平主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延期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等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名,均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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