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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0 17:44:32 股吧网页版
沃格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0


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沃格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敏惠非诉讼【2024】第 3 号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槐古豪庭 8 号 7 楼

Room 8-701,Huaiguhaoting Mansion,Liangxi District,Wuxi City,Jiangsu,P.R.China
Tel: 86510-82828528

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沃格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沃格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沃格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彭飞、施晨佳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沃格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截至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等),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做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基于上述,根据《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郑俭先生主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签到表》及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
表股份 21,740,9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501,602 股的 92.51%。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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