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06
公告编号:2023-014
证券代码:838379 证券简称:ST 贺思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湖北贺思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关于破产重整裁定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湖北贺思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4 日收
到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鄂 0113 破 4 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2023 年 2 月 28 日,湖北贺思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
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湖北贺思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023 年 2月 15 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共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职工债权人的权益未受调整,不参与重整计划表决。经表决,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仅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未通过。管理人与未通过表决组进行了协商,有财产担保债权组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院强制裁定批准的条件,故提请本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查明,2023 年 2 月 15 日,本院组织召开了湖北贺思特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按照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不同意外,其余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债权人共两名,金额共计 3,501,579.67 元。其中,有财产
担保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申报债权金额为 3,200,081.03 元。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光大银行武汉分行
对天门市竟陵东环路(北)95 号(汉旺·世纪城)A 区 31 幢 103 铺等 8 间商铺享
有抵押权,该抵押物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一致确认,价值为 6,025,400.00 元,
公告编号:2023-014
抵押率为 49.79%;办理抵押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经审计核查,该商铺
的建筑面积合计为 647.89 ㎡,账面原值为 5,355,374.69 元,账面净值为4,713,900.88 元。该笔债权现因诉讼未决暂缓确认,管理人将依据生效判决书对该笔债权进行确认。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刘广湘申报债权金额为 301,498.64 元,该笔债权存在
(2021)鄂 0104 民初 10145 号民事调解书,管理人依据该民事调解书对刘广湘债权进行了确认。刘广湘对天门市竟陵东环路(北)95 号(汉旺·世纪城)A 区 30
幢 104 铺商铺享有抵押权,办理抵押的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10 日。经审计核
查,该商铺的建筑面积为 105.67 ㎡,账面原值为 877,206.72 元,账面净值为772,888.53 元。
依据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 100%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在债务人
特定财产的变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且特定财产变现后 6 个月支付。就金额而言,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刘广湘所享有的担保物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刘广湘所申报的债权;就时间而言,办理抵押的时间距今均未满 3 年,商铺市场行情并未出现明显波动,抵押物的变现价值完全足以清偿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刘广湘所享有的债权。且重整计划草案明确记载,根据贺思特公司资产变现价值、应收账款清收款项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等优先顺位清偿完毕后,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按比例清偿普通债权人,该部分债权自重整计划被裁定批准之日且财产变现后6 个月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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