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2
公告编号:2025-002
证券代码:838384 证券简称:新港联行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四川新港联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近期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川 01 民终24080 号),二审已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新港联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兵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舜鸿地产(成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婷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为舜鸿地产(成都)有限公司提供招商代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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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9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山河峯荟 7 期项目独家招商委托代理
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山河峯荟商业-南三 link7 期项目进行独家招商代理服务。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进行了招商服务,但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原告招商费用。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于庭审结束后变更了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招商代理服务费 1,610,283.36 元;
2、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 50,000.00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险保全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一审情况
2024 年 9 月 25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2024)川 0191 民初 40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招商月费 315,000.00 元,招商服务费 665,283.36 元,合计 980,283.36 元;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 980,283.36 元为基数,按每
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 2022 年 4 月 21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赔
偿金;
3、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74,000.00 元;
4、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保全费 2,050.00 元;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被告舜鸿地产(成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如下:改判一审判决第 1 项月费为 140,000.00 元,并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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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 2、3、4 项判决。
公司于近期收到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川 01 民终 24080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催收相关债权,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催收相关债权,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无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川 01 民终 24080
号》
四川新港联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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