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0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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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美陵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美陵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美陵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路 56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桂兰律师、王璐瑶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美陵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决定召集。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公告了上
述董事会决议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及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00 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齐陵路 56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2) 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投票,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15:00—2024 年 5 月
18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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