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6
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3人 (现场出席股东2人, 网络投票方式出 席股东1人 ) 。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青海晶珠藏药高新技术产 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合并投票结果统计表》 ,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公司股份 97,809,227.00 股,同时,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和全 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
(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赵丽娟女士主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对《关于青海晶珠藏药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事项属于回避表决事项, 关联股东 (李方瑞、 赵丽娟、 李嘉祥、 北京晶珠医药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 ) 持有的股份未参与表决, 也未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该议案实际参与表决的股数为15,429,227.00股。
同意15,429,22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00%; 反对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0%; 弃权0股 , 占出席本
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
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 《公司章程》 的有关
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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