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6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7G20220007
致: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指派张明锋、罗旌久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修正)》(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会议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午午在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 19
号 603 单元以现场的方式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金小刚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本次会议《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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