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8
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优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 国 . 上 海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 333 号华隆大厦 1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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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五月
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优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优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优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慧律师、倪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上海优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优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依法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见证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上海优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范海勇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有6名,代表表决权的股份数507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0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 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的议案》
8、《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一名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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