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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12 20:00:32 股吧网页版
畅达通: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畅达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12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畅达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中国·四川·成都·武侯区领事馆路 7 号保利中心南塔 805 室

电话:028-8529 3955 传真:028-8529 3885

网址:http://www.jklawyers.cn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畅达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畅达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畅达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唐诗瑜律师、沈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成都畅达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陈述与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及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联系方式等信息。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召开方式,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 14:00 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大明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大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共计 15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140.785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3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
司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股东。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大会通知》相同,未发生其他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会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 审议通过《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 审议通过《2021 年年度报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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