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0
证券代码:838456 证券简称:蜀旺能源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修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应调查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七)申请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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