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06
公告编号:2023-001
证券代码:838457 证券简称:新西南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成都新西南陶瓷艺术股份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1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1 月 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根据《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本案件(2022)川 0193民初 14390 号计划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公司于近期收到《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件
(2023)内 0291 民初 485 号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在第六审判法庭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成都新西南陶瓷艺术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素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长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鲍文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3-001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永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1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一份《瓷砖采购合同》(下称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一供应了价值 700 余万元的瓷砖,并按照
合同约定数量加工备货,但之后被告一要求原告停止供货。2020 年 6 月 20 日,
原告与被告一进行了对账,对双方无争议部分签署了《中国二冶董家埂乡社区工
程项目瓷砖对账单》,该对账单载明:“2020 年 1 月 3 日至 2020 年 6 月 7 日期
间,原告累计供货金额 6378732.48 元,被告一累计已付货款 2378650.00 元,被告一尚欠应付货款 4000082.48 元”。
2021 年 1 月 18 日,被告二出具了《询证函》,确认了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
4000082.48 元的事实。
此后,原告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一供货,直至将合同项下所有货物交
付完毕为止。供货完成后,原告于 2022 年 8 月 7 日向被告一申请对账,被告一
直至 2022 年底才将《物资采购结算单》交付给原告,根据该结算单,可见,经原告与被告一最终结算,被告一实际应付原告的货款总额为 11,893,250 元,根据《物资采购合同》第十条第 1 款第(2)项之约定,“甲方与乙方在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 20%作为定金,待全部货物签收成功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 70%”,故被告一现应付原告的货款金额为 8325275 元(11,893,250 元*70%),在扣除被告一已付货款 2,378,650 元后,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 5,946,625 元(8,325,275 元-2,378,650 元),被告一理应支付欠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同时,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规定,被告二应对被告一不足以承担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立即向原告成都新西南陶
公告编号:2023-001
瓷艺术股份公司支付已对账部分所欠货款 5,946,625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分两段计算,第一段资金占用利息以 4000082.48 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 50%的利率标准,自 2020 年 6 月 21 日起计算支付
至 2022 年 11 月 29 日止;第二段资金占用利息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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