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4
证券代码:838458 证券简称:宁波协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宁波协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4 月 2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协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协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协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与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上述第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第(一)款第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款第1 项和第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1、 根据与公司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 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 过去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及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审慎识别关联方,建立健全关联方报备和名单管理机制,确保关联方认定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的识别与管理,在签署重大合同、发生重大资金往来等重要交易时,应当核实交易对方身份,确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识别的完整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对关联方名单和报备机制的管理职责,办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涉及关联方的相关主体变动和重要交易事项。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性、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等事项。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经营范围内以及下列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担保;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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