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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2 17:20:40 股吧网页版
汇博医疗: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汇博医疗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2


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汇博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五月

地址: 郑州市金水东路 88 号楷林 IFC 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11 楼 电话:0371 - 60308687

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汇博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汇博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22 日上午,河南汇博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邱士建、高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汇博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
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地址: 郑州市金水东路 88 号楷林 IFC 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11 楼 电话:0371 - 60308687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9 人,均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的公司股东,出席股东持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为 74,493,7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0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
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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