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1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睿博龙智慧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9/10/13/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目 录
第一部分 释义 ...... 3
第二部分 序言 ...... 4
第三部分 正文 ...... 5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8
三、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10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11
五、前 6 个月内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11
六、前 24 个月内与公众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11
七、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12
八、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13
九、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以及约束措施 ......14
十、关于收购人的《收购报告书》 ......18
十一、结论意见 ......18
第一部分 释义
收购人、永泰运 指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股票代码:001228
世纪润通 指 天津世纪润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君为晓智 指 北京君为晓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沃联丰 指 天津沃联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购报告书》 指 《天津睿博龙智慧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被收购人、睿博龙、公 指 天津睿博龙智慧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8469众公司
转让方 指 世纪润通、沃联丰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指 收购人支付现金收购转让方合计持有的睿博龙 60%股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 5 号》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部分 序言
致: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永泰运的委托,作为其收购睿博龙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收购人拟收购睿博龙 60%的股份而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收购人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之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之材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收购人保证所提供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之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同意收购人部分或全部在《收购报告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