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16
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天津睿博龙智慧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 O 二三年八月
Attorneys at Law
目录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4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12
三、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及相关协议......13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20
五、 本次收购的目的与后续计划......20
六、在本次交易事实发生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23
七、在本次交易事实发生日前 24 个月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公众公司发生的交易情况......23
八、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23
九、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26
十、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27
十一、结论意见......29 Attorneys at Law
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天津睿博龙智慧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睿博龙智慧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代理协议》,担任永泰运收购睿博龙的法律顾问,为贵公司本次收购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准则第 5 号》、
《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收购人收购睿博龙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收购人收购睿博龙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依据收购人收购睿博龙的有关行为 、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收购人收购睿博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查验,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收购人收购睿博龙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对睿博龙被收购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睿博龙在本次收购申报材料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审查
1
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睿博龙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收购睿博龙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天津睿博龙智慧供应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收购人、永泰运 指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众公司、
被收购公司、睿博 指 天津睿博龙智慧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龙
世纪润通 指 天津世纪润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沃联丰 指 天津沃联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永泰秦唐 指 宁波永泰秦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购人永泰运拟以现金方式购买世纪润通、沃联丰持有的睿博龙
本次收购、本次交
指 600 万股股份,收购完成后,永泰运将持有睿博龙 60%的股份,
易
收购人成为睿博龙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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