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8
证券代码:838470 证券简称:斯维尔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市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深圳市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财司”)进行合作,双方协商一致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由中建财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2024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
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均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由于中建财司与公司控股股东
中国中建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方,关联董事李公璞、刘博、魏鹏、陈小华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中建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20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20 层
注册资本:1,500,000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有价证券投资(股票投 资除外),上述业务的本外币业务。
法定代表人:鄢良军
控股股东: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联关系: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建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与中建财司控股股东均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定价情况
(一)定价依据
公司与中建财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按照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商业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均由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任何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独立性没有因关联交易受到影响。
(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遵循市场定价的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建财务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包括甲方控制的企业,下同)提供金融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章 金融服务的内容及费用
第一条 存款服务
1、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限额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公司章程等相关治理制度执行。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在满足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参照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执行。
3、存款限额: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于乙方存置的日均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第二条 信贷服务
1、乙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及授信范围内的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每年的综合授信额度由乙方综合评估后确定,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业务、保理、保函以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总额度不超过综合授信额度。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保理、保函等信贷业务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在满足监管部门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甲方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第三条 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在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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